添加禁用物质的减肥咖啡、北京8人假冒“全聚德”烤鸭等食品领域案件,黑作坊制售假药、药店销售过期劣药的药品领域案件,不合格化妆品案件以及危害农业安全的伪劣种子案件……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个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年9月至年12月,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开展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据初步统计,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8.48万件,罚没款27.25亿元;药品监管部门查办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违法案件10.77万件,罚没款18.40亿元;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件人,起诉件人。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充分发挥“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平台作用,确保各类防疫用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质量安全、供应充足,对42件涉案金额高、违法情节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组织查办3·15晚会曝光的“汉堡王”等食品案件。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用药用械集中整治,积极推动新冠病*疫苗研发上市,做好新冠肺炎治疗药物和医用防护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目前共应急批准22个药物开展新冠肺炎及其相关适应症的治疗、预防临床试验,应急批准新冠病*检测试剂54个,日产能达到.8万人份。最高检及时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并通过“两高”答记者问的方式,积极回应制售伪劣口罩案件如何准确把握案件证明标准、准确适用罪名等问题。年,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涉疫情防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介入侦查件,起诉件人。
权威答问
聚焦“三无食品”“过期食品”“未经检验检疫食品”
就“四个最严”专项行动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策法规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谈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下一步打算时,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突出重点领域,聚焦“三无食品”“过期食品”“未经检验检疫食品”等问题,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安全。
依法加大对制售假劣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大力惩治保健食品领域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法犯罪,满足人民群众保健需求。
依法妥善办理涉疫案件,精准惩治制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以及来源不明冷链食品违法犯罪,紧盯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积极推进疫苗等重点防疫产品的监管,加强前瞻分析研判,依法惩治犯罪行为。
深入开展网络违法违规售药和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整治,维护药品、化妆品网络消费安全。
同时,进一步完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增进监管协同,推进有关市场监管、农产品安全行*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制定出台,提升打击合力。
加强问题研究,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食品司法解释大幅修改的新形势,有针对性地深入研究解决新问题新情况,尤其是对于违法犯罪案件中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和刑法新设罪名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探索,促进各方达成共识,形成统一标准。
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查处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年8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由于举报人无法提供更多更准确的信息,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排摸,发现企业在相对隐蔽的仓库内通过错时的方式进行生产,生产区域从里面反锁并安装了监控,稍有惊动便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调查组仔细分析了生产车间厂房平面图,通过实时监控系统掌握当事人的生产时间、人员、规律等情况,制定了完备的调查方案。
年8月7日上午8时,在企业员工开门倾倒垃圾的时刻,执法人员兵分两路,快速出击,在企业的外包装间查见从业人员正在使用抹布和喷码机清洗剂擦拭奶酪熏肠上的生产日期标识:/4/17,同时用喷码机进行重新喷码,喷码机字样显示为/08/07A1,两者字体、字号完全一致。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当日对企业立案调查,查扣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篡改生产日期的喷码机、清洗剂、不干胶贴纸、抹布等违法工具设备,并对现场操作人员进行逐一询问。经查,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为延长产品销售期限,从年8月1日起,对积压的临近保质期以及已经过期的“奶酪熏肠”等产品篡改生产日期,截至案发,共篡改奶酪熏肠包,德式经典煎肠包,德式图林根煎肠包,德式纽伦堡煎肠包,货值金额元,已销售生产日期被篡改的德式经典煎肠54包。
二、处理结果
案发后,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对已出厂销售的54包德式经典煎肠全部召回。当事人篡改临近保质期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吊销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万元。
案例二:山东查处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履行平台责任案
一、基本案情
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进行监控和异常数据抓取时发现,“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两家入网餐饮业户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王某(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公示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饿了么”经营主体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但在“饿了么”平台上未发现两店铺相关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展示了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抓取的两段视频,视频显示在“饿了么”平台“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展示有营业执照,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量化分级信息,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人员对视频予以认可。
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王某(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进行调查,并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王某(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年10月1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为B级;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严格履行平台责任,未对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公示王某(济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量化分级信息。
二、办理结果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该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未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鉴于市场监管部门已就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违法行为给予过警告的行*处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单位3万元罚款。经综合裁量,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处罚。
案例三:江苏查处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年5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生产经营啤酒。经案前核查,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赴该企业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于年3月至4月与福建省玥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福建省玥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德式精酿啤酒,供给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内独家销售;企业声称在试生产啤酒,未对外销售,从企业台账及销售记录未能证实存在未经许可生产啤酒的行为。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从外围入手,赴山东、福建调查,发现截至案发,福建省玥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只提供了桶啤酒且为5升/桶,与涉案企业的销售数量和规格不一致。经深入调查和核实,确认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啤酒20升桶装桶、5升桶装桶和袋装升,合计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为元。
二、办理结果
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罚款人民币58.5万元的行*处罚。
案例四:河南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销售劣药案
一、基本案情
年1月2日,河南省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进行药品经营许可证更换验收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药品“广健”牌藿胆丸(9瓶)已超过有效期。该店设置有不合格药品箱,位于进店东侧药品阴凉柜南边,但该药未放置在不合格药品箱内,而是放置在店内进门西侧OTC丸剂类货架前桌子内。放置位置既未标注“已过期”之类警示语,又不能提供该过期药品的不合格药品记录台账,计算机系统陈列检查记录中也未显示该过期药品的记录。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于年1月3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于年2月3日从周口市天久康药业有限公司以单价1.70元/瓶的价格购进广州粤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OTC类药品“广健”牌藿胆丸20瓶,并以每瓶1.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该药品外包装上标识的内容为:广健,OTC,藿胆丸,生产厂家:广州粤华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至09,固体药用塑料瓶(高密度聚乙烯)包装,每瓶装36克。
年1月3日,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该店依法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使用的计算机内未发现对药品“广健”牌藿胆丸的购进、销售、陈列检查、过期药品以及近效期药品情况的记录。在该店的卫生检查记录表和陈列药品质量检查汇总记录中也未发现药品“广健”牌藿胆丸的相关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关于药品“广健”牌藿胆丸供货方周口市天久康药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复核)清单、资质文件等。经过对该店相关负责人的调查,证实该店未对药品“广健”牌藿胆丸的销售情况进行记录。
年1月14日,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所扣押的药品“广健”牌藿胆丸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年版一部、四部的要求。
二、处理结果
年4月16日,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终结,认为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销售劣药“广健”牌藿胆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属销售劣药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劣药经营额较小,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且能够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截至案发,未接到患者使用上述药品藿胆丸后有不良反应的投诉,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广健”藿胆丸9瓶的决定。
案例五:江苏苏州皙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发布虚假广告案
一、基本案情
年9月24日,潘某某、吴某某、赵某等多人向药监部门举报称:江苏省苏州皙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存在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虚假宣传等多项违法行为。
接报后,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情况进行了初步核实,经审批,年10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调查涉案化妆品生产企业,询问全国各地多名涉案化妆品的经销商等,于年8月完成案件调查。经查,认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2.当事人经营冒用山东朱氏药业集团公司厂名、厂址的美颜霜,共查实两个批次,合计盒,货值金额为,元;3.当事人经营美颜霜的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其产品为“CCTV央视合作伙伴品牌”以及“一瓶解决肌肤10大问题——暗*、粗糙、痘痘、痘印、湿疹、玫瑰糠疹、色斑、激素脸过敏、毛孔粗大、肤色暗沉”等,以上内容均存在虚假。
二、处理结果
针对以上行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江苏省药监局和苏州检查分局的指导下,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最终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在相应范围内消除虚假广告影响,并给予罚款94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处罚。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下发《行*处罚决定书》。
案例六:广东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未取得批件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一、基本案情
年2月13日,原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广州市局”)根据原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年对不合格化妆品的通报中涉及的标示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的“碧玉堂生物多肽褪*淡斑面贴膜”被检出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的涉案企业的第一次核查处置情况,开展了第二次跟踪核查工作,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调查。在上述两次核查工作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能发现当事人生产过涉案产品实物及相关生产销售记录,当事人均拒不承认生产过通报中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同时涉案产品标识的委托方上官氏公司也否认委托生产过涉案产品。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上官氏公司的委托生产关系进行了细致核查,通过销售渠道倒查的方式发现,上官氏公司只委托当事人生产过碧玉堂品牌的产品,当事人也长期接受上官氏公司的委托生产化妆品,并委托生产过碧玉堂品牌的产品。因此,执法人员选择以上官氏公司为调查突破口,经过多次调查问话,上官氏公司最终承认销售过涉案产品,并且出具证据材料指认涉案产品是委托当事人生产的。在上官氏公司提供的证据面前,当事人最终承认涉案产品是其生产,确认了生产涉案产品时添加了化妆品禁用物质,且上述产品具有淡斑功效,同时属于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1月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碧玉堂生物多肽褪*淡斑面贴膜”盒,违法所得合计元;于年11月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VC精华抗氧化嫩肤美白面贴膜”盒,违法所得合计.40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没有相关记录和成品留样,违反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版)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可从重处罚;当事人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且违法行为发在重大活动、专项整治期间,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经综合裁量,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局于年6月16日作出了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40元和罚款.72元的从重处罚,并向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广东省局”)提请吊销当事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广东省局根据广州市局提供该案的案卷材料及相关记录,对相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了审核,对当事人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规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关于“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广东省局于年8月13日吊销了当事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案例七:上海韩某某、洪某某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余某某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年7月至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洪某某共同雇用他人,先后在河南省周口市、商丘市生产添加有西布曲明的“馈世瘦身咖啡”,同时制作销售网站、虚假防伪